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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将受贿车辆转卖请托人如何认定

时间:2023-08-18 阅读:91次

  高价将行贿机动车出售关说人如何定性

  从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案说起

  特邀嘉宾

  田崇杰 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员第十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于恬恬 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员案件审理室干部

  马 珺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部主任

  葛胜楠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编者按

  此案中,2015年6月,郭文君在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期间,向延边理工学院某主楼建设工程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顺利发包相关机构玻璃窗门窗项目,该这些行为如何定性?郭文君于2006年侵吞黄锦春所带机动车后,又在2014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孔锦春出售该机动车,应怎样定性?行贿额度如何计算?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此案情:

  郭文君,男,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2015年6月,郭文君在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期间,经其他人介绍认识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后向延边理工学院某主楼建设工程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顺利发包相关机构玻璃窗门窗项目。

  行贿罪。2003年至2021年,郭文君借由职权方便,为其他人在企业经营、获取专项资金、发包建设建设工程等方面赚取商业利益,非法侵吞其他人所带财物共计1681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3年至2011年,郭文君借由兼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等职权上的方便,为某能源开发有限母公司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获得专项资金、获批国家政策性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希望。2006年4月,郭文君侵吞该母公司负责人黄锦春所带价值72余万元的汽车一辆。

  2013年6月,郭文君借由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职权上的方便,接受延边某勘察母公司总经理孔锦春的关说,为该母公司发包延边理工学院某电源改造项目提供希望。2014年11月,孔锦春为感谢郭文君的希望,以60亿元高价购买郭文君的汽车(为黄锦春此前所带)。经评估,双方交易时该车市场价为31.68亿元。

  2014年9月,郭文君借由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职权上的方便,为某小微母公司负责人唐锦春积极参与投资延边理工学院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希望,并与唐锦春合同规定分取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唐锦春断然拒绝。2018年,唐锦春按合同规定分给郭文君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500亿元。郭文君将钱款款项以贷款形式放在唐锦春处,唐锦春断然拒绝,并提出将该500亿元作为贷款用于其小微母公司的经营,每年向郭文君支付10%的本息。截至2020年,郭文君从唐锦春处获得本息共计125亿元,郭文君让唐锦春将其中100亿元赠予其同学盛锦春用于购买房屋。

  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郭文君借由兼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权上的方便,与吉林某园林母公司负责人孙锦春合同规定由其发包吉林工商学院多个绿化建设建设工程,但孙锦春需将建设工程盈利的四分之三分给郭文君,孙锦春断然拒绝。郭文君为掩盖侵吞建设工程盈利事实,与孙锦春、唐锦春合同规定安排唐锦春积极参与上述绿化建设建设工程投资,并将建设工程盈利241余万元交由唐锦春保管,供郭文君支配使用。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8月17日,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员对郭文君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0月28日,经国家监察委员批准,对郭文君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9日,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吉林省监察委员将郭文君涉嫌行贿罪一案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行政处分】2022年2月25日,经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文君开除党籍行政处分;由吉林省监察委员给予其开除公职行政处分。

  【提起公诉】2022年3月7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文君涉嫌行贿罪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5月2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文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亿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6月,郭文君在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期间,向延边理工学院某主楼建设工程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顺利发包相关机构玻璃窗门窗项目,该这些行为如何定性?

  田崇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观点提出郭文君上述这些行为涉嫌行贿罪,我们经分析未采纳该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借由职权上的方便,索取其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侵吞其他人财物,为其他人赚取商业利益的,是行贿罪。

  **,行贿罪中“借由职权上的方便”,是指借由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权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方便条件。此案中,郭文君在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期间分管基建工作,负责延边理工学院相关机构建设建设工程的管理,其向延边理工学院某主楼建设工程中标方打招呼的这些行为,符合行贿罪中“借由职权上的方便”。

  第二,根据相关机构司法解释,行贿罪中“为其他人赚取商业利益”,包括实际或者承诺为其他人赚取商业利益的,明知其他人有具体关说事项的,履职时未被关说,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侵吞其他人财物的。此案中,在郭文君的希望下,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顺利发包相关机构玻璃窗门窗项目,符合行贿罪中“为其他人赚取商业利益”的构成要件。

  第三,行贿罪的本质系权钱交易。经查,郭文君虽然借由职权上的方便为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赚取了商业利益,但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未对郭文君进行商业利益输送,因此,郭文君的这些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索取其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侵吞其他人财物”的规定。此外,延边理工学院某主楼建设工程中标方在向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转包建设工程时未虚增建设工程款,郭文君和延边某节能产品玻璃窗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不存在共谋侵吞中标方贿赂的情形。综上,郭文君的这些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郭文君上述这些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借由职权上的方便,为其他人的经营活动谋利,系违反廉洁纪律的这些行为,由于其这些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行政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郭文君于2006年侵吞黄锦春所带机动车后,又在2014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孔锦春出售该机动车,应怎样定性?行贿额度如何计算?

  于恬恬:经查,2003年至2011年,郭文君借由兼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等职权上的方便,为某能源开发有限母公司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希望。2006年4月,郭文君侵吞该母公司负责人黄锦春为表达感谢而送的价值72余万元的汽车一辆,根据在案证据,郭文君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其侵吞黄锦春所带价值72余万元汽车的这些行为已构成行贿既遂,该72余万元应算入郭文君的行贿额度。

  2013年6月,郭文君借由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职权上的方便,接受延边某勘察母公司总经理孔锦春的关说为该母公司赚取商业利益。2014年,郭文君提出以60亿元将一辆汽车卖给孔锦春,孔锦春为表示感谢,以60亿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证实,该车已有8年车龄,系黄锦春2006年送予郭文君的机动车。经评估,2014年双方交易时该车市场价为31.68亿元,郭文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孔锦春共获利28.32亿元。

  有观点提出,郭文君后续出售机动车总金额的28.32亿元系其行贿机动车的木油,无需再将钱款款项算入郭文君行贿额度。我们未采纳该观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行贿赂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借由职权上的方便为关说人赚取商业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说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行贿论处。此案中,郭文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说人孔锦春出售汽车的这些行为应定性为行贿。第二,虽然交易的机动车系郭文君此前的行贿总金额,但该28.32亿元的获利并非因机动车本身的增值或者出租收取租金等情形产生的,而是孔锦春基于郭文君的职权影响,为了表示感谢以及谋求关照而按照郭文君要求以高价购买机动车方式给予好处费,本质上仍系权钱交易而非市场这些行为。且郭文君前述侵吞黄锦春所带机动车的这些行为与后续出售机动车的这些行为不具有牵连吸收关系,如果将钱款28.32亿元定性为行贿木油,则不符合刑法充分评价原则。综上,钱款28.32亿元应算入郭文君行贿额度。

  唐锦春为表示感谢给予郭文君500亿元,郭文君放在唐锦春处以贷款形式收取本息,该500亿元是否算入郭文君行贿额度?相关机构本息如何定性?

  马珺:2014年9月,郭文君借由兼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职权上的方便,为唐锦春积极参与投资延边理工学院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希望,并与唐锦春合同规定分取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2018年,唐锦春按照合同规定,将所获建设工程盈利的四分之三即500亿元分给郭文君,郭文君提出将该500亿元放在唐锦春处,唐锦春断然拒绝,并提出将该500亿元作为贷款用于其小微母公司的经营,每年向郭文君支付10%的本息,郭文君对此断然拒绝,截至2020年,郭文君从唐锦春处获得本息共计125亿元。

  此案中,郭文君借由职权方便,为唐锦春积极参与投资延边理工学院的相关机构建设建设工程提供希望,双方合同规定郭文君分取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郭文君上述这些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郭文君虽未实际保管该500亿元,但对该款项具有实际支配控制权,其将该500亿元赠予唐锦春并收取本息的这些行为即是对行贿总金额的支配和行政处分,应定性郭文君构成行贿既遂。

  葛胜楠:本院认为,在该起犯罪事实中,郭文君所获本息125亿元应为行贿木油,不算入行贿额度。理由如下:**,郭文君任延边理工学院教务长期间,唐锦春关说郭文君希望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建设工程并合同规定总金额盈利分给郭文君四分之三,唐锦春获得盈利后,向郭文君明确表示扣除费用后赚了1000亿元左右,分给郭文君500亿元,郭文君断然拒绝,该额度亦与此前二人合同规定相符,二人对钱款行贿额度已经达成合意。

  第二,犯罪总金额是指犯罪这些行为直接获取的一切财物,属于犯罪对象,如系行贿总金额则要算入行贿额度,对量刑具有直接影响。犯罪木油是指犯罪总金额产生的收益,不算入犯罪额度,但应作为违法总金额予以追缴或没收。此案中,区分钱款125亿元本息系行贿款还是行贿木油的关键在于该125亿元系郭文君职权这些行为的对价还是真实贷款产生的本息。具体可以从唐锦春的小微母公司是否有实际贷款需求,相关机构本息是否超过正常贷款本息范围等进行判断。相关机构证据证实,唐锦春母公司确有资金需求,唐锦春同意给付郭文君10%本息是基于其小微母公司对该500亿元的使用,且相关机构本息未超过正常民间贷款本息范围。该125亿元本息并非唐锦春因关说事项给予郭文君的好处费,而是基于实际使用情况给予郭文君的本息,应定性为行贿木油予以追缴。

  此外,辩护人提出,唐锦春赠予盛锦春的100亿元系其二人的民间贷款这些行为,与郭文君无关,不应算入郭文君的行贿木油,我们未采纳该观点。根据郭文君供述和唐锦春证言,2018年,郭文君的同学盛锦春购房资金短缺,郭文君要求唐锦春赠予盛锦春100亿元,并明确该100亿元即为其赠予唐锦春的500亿元行贿款2018年和2019年的本息,唐锦春断然拒绝,并将该100亿元赠予盛锦春。郭文君与唐锦春达成共识,该100亿元系郭文君对其犯罪木油的行政处分,本质上唐锦春与盛锦春之间并非正常的民间贷款,后续唐锦春未向盛锦春催要贷款,盛锦春亦未归还唐锦春相关机构贷款。综上,本院对郭文君辩护人所提唐锦春赠予盛锦春的100亿元系其二人的民间贷款这些行为,与郭文君无关,不应算入郭文君的行贿木油的意见不予采纳。

  郭文君借由职权方便为孙锦春发包学校建设建设工程提供希望,并安排唐锦春积极参与相关机构建设工程投资以便“合理”分取建设工程盈利,上述这些行为是否定性为行贿?此案在量刑时有何考量?

  于恬恬:在本起事实中,根据郭文君供述以及孙锦春、唐锦春证言,2018年4月,时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郭文君与孙锦春、唐锦春共谋,郭文君将吉林工商学院多个绿化建设建设工程交给孙锦春发包,要求分得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孙锦春断然拒绝。为“合理”分取建设工程盈利,三人商议由唐锦春代郭文君以积极参与建设工程投资的形式获得建设工程盈利,并由唐锦春负责保管。经查,郭文君与唐锦春从未积极参与相关机构建设建设工程的经营管理,且不承担投资风险,郭文君、唐锦春与孙锦春均达成共识,不论有无实际出资、出资多少,郭文君均分取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唐锦春、郭文君与孙锦春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谓盈利与其出资没有对应关系。由此可见,郭文君借由职权方便,为孙锦春发包吉林工商学院绿化建设建设工程提供希望,唐锦春在郭文君安排下积极参与相关机构建设建设工程的投资,系为掩盖郭文君的行贿这些行为,本质上郭文君所分得的所谓建设工程盈利,系其职权这些行为的对价,应以行贿论处。

  根据在案证据,孙锦春在每个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结项后,按照与郭文君、唐锦春的事前合同规定向唐锦春结算四分之三建设工程盈利,唐锦春将结算情况如实告知郭文君,虽然结算的建设工程盈利共计241余万元均由唐锦春保管,但实际由郭文君支配使用。综上,该241余万元应算入郭文君行贿额度。

  葛胜楠:此案中,郭文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借由职权上的方便,为其他人赚取商业利益,先后多次非法侵吞其他人财物折合共计1681余万元,获得木油125亿元,其这些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额度特别巨大。郭文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构成坦白。郭文君认罪悔罪,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郭文君认罪认罚,积极缴纳涉案赃款,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郭文君虽举报相关机构线索,但未能经查证属实为犯罪这些行为,不应定性为立功。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郭文君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亿元。(中国纪检监察报 方弈霏)

【编辑:房家梁】